【中國制冷網】作為青島海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獨立董事,現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1 號》、《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2 號》、《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3號》(以上三備忘錄合稱為“《股權激勵備忘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青島海爾股份有限公司s*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發表意見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辦法》、《股權激勵備忘錄》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確定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有關任職資格的規定;同時,激勵對象亦不存在《管理辦法》、《股權激勵備忘錄》規定的禁止獲授股權激勵的情形,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確認辦法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的內容符合《管理辦法》、《股權激勵備忘錄》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激勵對象股票期權的授予安排、行權安排、變更、終止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侵犯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4、公司已書面承諾不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
5、公司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可以實現股東、公司和激勵對象利益的一致,維護股東權益,為股東帶來更高效、更持續的回報,促進公司長期穩定發展。
6、公司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綜上,我們同意《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
獨立董事:洪 瑛、徐國君、肖 鵬
2009年5月12日
:青島海爾重啟股權激勵 49人將獲1771萬股青島海爾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青島海爾巨單封漲停 率家用電器板塊上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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