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熱用戶要與供熱單位簽訂有效合同
“供暖期前半個月不測溫,已成為供暖行業的潛規則。”昨日,長春一大型供熱企業生產部負責人透露。
居民:不測溫熱費咋算
“我家每年供暖期開始的前半個月都不熱乎,得等到11月中旬,我交的是全額熱費,憑啥給我打折扣?”昨日,長春市民王先生氣憤地說道。
長春市民魯女士也表示:“按照規定,整個采暖期是167天,我們是按這個天數交的熱費。如果前半個月供暖質量沒保障,那么就該少交錢。供熱企業在采暖期前就該把前期工作做好,不能讓我們熱戶為供熱企業偷工減料買單啊!”
熱企:測溫這個事比較復雜
“測溫這個事嗎,比較復雜。你說,居民家不熱能是一天兩天的嗎?測一天退一天錢,誰能天天給他測溫去?供暖期前半個月不測溫已經是供暖行業的潛規則。”昨日,長春某大型供熱企業生產部負責人說。
對于市民質疑的采暖期前該做調試工作的問題,該負責人說:“供熱單位是企業,是企業就要有利益跟著,提前調試一天是需要一定資金的。”
長春市相關部門負責人昨日也表示:“測溫是件很復雜的事兒,居民家里不熱首先要聯系供熱單位,如果供熱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測溫,再反映給城區供熱主管部門。”
“但這樣輾轉反映問題,豈不是半個月就過去了?”記者問。“所以我才說這是件復雜的事兒。”該負責人說。
律師:合同里該添加內容
“供暖用戶維權難,歸根結底在于供熱與用熱雙方沒有簽訂有效的合同。”昨日,長春金輝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中勝表示,居民和供熱企業、物業公司或開發商都需要用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對于居民,如果不簽訂合同,一旦出現糾紛,就會出現舉證難、雙方解釋相差太大等問題。
“前半個月不測溫,這明顯就是法規的漏洞。在簽訂供熱合同時,就該把此項內容加進去,整個采暖期,都有權利要求測溫。”張中勝說。本報記者邢程
典型案例
物業、熱企“踢皮球”排風閥沒人修
長春市已正式開始供暖,但龍鳳小區的居民們卻沒感覺到絲毫暖意。由于樓頂排風閥損壞,樓道內的供暖管線存在著漏水情況,但物業和供暖公司都說和自己沒關系。
昨天上午,物業的工作人員拿出了《吉林省物業管理辦法》、《長春市物業管理條例》、《長春市供熱管理條例》等規定說,該物業管的范圍物業負責,而管道井、排風閥等都屬于供熱系統,應歸供熱企業維修。
小區的供熱單位是長春名泰供熱公司,該公司工作人員說,根據供熱單位和小區開發商簽署的協議,換熱站至二次管網樓前第一個入戶閥門井前所有設備及管路的維護歸供熱企業。但小區的排風閥在二次管網之外,已經是管道主杠之后,應該由物業負責維修。“我們已經將新的排風閥提供給了小區。”該工作人員說。直到昨日下午,排風閥仍舊沒有更換。
針對此事,凈月區供熱辦負責人表示,不論責任在誰,都不應該影響居民供暖。供熱辦已經責成供熱單位完善設施,爭取在28日正常供暖。至于設施的維修歸屬問題,供熱辦調查落實查明后,誰的責任誰負責。
拆了粗管安細管有這樣的文件嗎?
居民不同意把供暖管道改細,結果到現在也沒供暖,長春市寬城區興業小區5號樓的10余戶居民很是憤怒。
昨日,興業小區的曹先生說:“我們小區的供暖歸長春市鐵路房地產生活段管,小區自己有鍋爐,每年燒得都不好,但是今年干脆不燒了!”
據曹先生介紹,供暖前,鐵路房地產生活段的工作人員到該小區來做管網改造,將以前的供暖管道全拆了,但遲遲不安新的。“原因是我們不讓他們安,為啥不讓安?因為原來的供暖管道是1寸粗的,現在要給我們換成6分的,我們不同意!他們說是按文件來的,讓他們拿文件,他們拿不出來!”曹先生激動地說。
26日,沈陽鐵路局相關負責人來到該小區為居民解決此事,長春市鐵路房地產生活段的負責人當場表示,27日立即為5號樓的居民安上1寸的管道進行供暖。但是27日并沒有人來安裝,居民打電話問,得到的回答是“不可能給安”。
記者采訪了長春市市政公用局的相關負責人,對方表示,沒有文件規定主干道上不允許安裝直徑1寸的管道。記者撥通了長春市鐵路房地產生活段一位劉姓負責人的電話,但他表示在外地開會,沒有接受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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